
在《人民司法》2025年第14期即将刊登的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一个关于小学生体育课受伤责任归属的案例——《程某诉江苏省某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该案由祁若冰和沈起两位法官共同解读,旨在厘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职责及侵权责任方面的司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责任认定存在差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适用过错原则。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未成年人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往往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这可能导致学校责任被不当放大,甚至出现“圈养教育”的现象,限制学生的体育活动,开云体育平台。
《程某诉江苏省某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伤,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学生因正常体育活动受到人身损害,老师授课过程符合教学规范,且不存在明知学生受伤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等情形,学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例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校园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引导家、校双方依法理性处理纠纷,促进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有意义的体育运动。
以下是关于校园人身损害侵权纠纷的几个关键点:
,kaiyun登录入口1. 校园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归责原则考察: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分担损失。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度,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职责。
2. 校园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需要证明已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一般由受害人举证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3. 校园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中过错的审查判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教育职责和管理职责。在体育课上,学校需做好场地、器材检查,规范应急处置机制。
4.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依规组织的体育活动等不宜苛责的意义分析:体育运动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课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鼓励学生开展有意义的体育运动,并在尽到必要管理职责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免责。
本案例的判决对于纠正“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厘清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边界,释放“尽职不担责”的信号,具有积极意义。